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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劳佳琦:电动车治理——疏堵结合 正视需求

电动自行车因其快捷、经济等优势,成了当下备受大众青睐的出行工具。据估计,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4亿辆。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不断进入千家万户,与之相关的消防隐患也在迅速蔓延。2024年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5人遇难44人受伤。经初步分析,这场震惊全国的大火就是由该栋建筑地面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的。


南京“2·23”火灾并非孤例。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有8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其中,超过一半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据调查,电池短路、过度充电和线路老化等是电动自行车起火的重要原因。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90秒后温度便可达到200℃,燃烧产生的毒气足以使上百人窒息而亡。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的普遍存在更急剧放大了上述风险。在电动自行车不断普及的大趋势之下,如何防患于未“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政府部门必须攻克的治理难题。


为了降低电动自行车的消防风险,各级政府纷纷加强法律规制,明确违法违规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惩处电动自行车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基本框架。根据行为和后果的严重性不同,违法违规者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轻则应该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与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更有针对性地为电动自行车火灾治理构筑起更为严密的法网。前者就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强调,并明确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者明文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基准和指引,关于电动自行车火灾治理的地方性文件也纷纷出炉。  


为筑牢安全防火墙、守护居民生命线,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街道和社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实操演练,排查安全隐患,规范停放和充电管理,切实保障辖区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然而,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乱充电现象屡禁不止,不断飙升的事故统计数据和血淋淋的个案依旧不断刺激着社会大众的神经,“治而不力”的困局亟待解决。  


要进一步落实现有法规,坚决消除大众侥幸心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谁来管、怎么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因为日常监管疲软、运动式治理不长久等原因,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很难真正“长出牙齿”、落到实处。因为人手和经费短缺、不具备执法权等原因,不少小区的物业公司无法及时制止业主乱停乱充的行为,也很难向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与协助处理。很多社区和消防人员也常面临“举证难、罚不动”的窘境,这些情况在管理不善的老旧小区尤为突出。有错不究再加上法不责众,行为人就很容易滋生出侥幸心理。只有在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时,乱停乱充行为受到惩处的确定性和即时性才能有所提高。但是,这种运动式治理成本高昂,难以形成长效机制,风头一过,各种违规行为就很容易死灰复燃,急需思考如何在执行层面让这些法律法规更为确定和迅速地落实。  


要正视用户需求,根除违法违规的底层驱动。电动车乱停乱充的原因复杂,既有人的问题,也有环境的问题。现实中固然存在部分违规者积习难改,安全意识弱、侥幸心理强的情况,但是很多人违规也是受客观环境所迫。目前,我国很多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严重不足,公共充电口或是数量不足无法满足需求,或是位置较远充电不方便。小区充电桩按次收费,远比把电动自行车推到楼道里充电或拎着电瓶回家充电费用更高。还有一些小区的治安环境较差,电动车的电瓶容易被偷,使得不少用户将车进楼入户。为了防控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风险,现有的法律规范对用户行为已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实层面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却跟不上,这一矛盾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与此同时,电动车用户的日常出行需求,如上班通勤、学童接送等却是刚性的,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在“停车不方便、充电成本贵、电瓶易被盗”等现实困境之下,如果一味强调电动车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用户快捷经济的出行需求则难以满足,人们守法的成本也会急剧增加,守法的意愿就会显著下降。俗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不能切实保障广大电动车用户的日常出行刚需,违法违规的驱动力就一直存在,通过法律进行威慑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电动车火灾治理的过程中,既要看见风险,更要正视需求。政府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法律监管十分必要,但是禁止和处罚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作为唯一的手段。只有切实站在群众的角度进行考虑,在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务,与百姓达成一致、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原文刊发于《光明日报》2024年04月23日第7版,作者劳佳琦,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4-04/23/nw.D110000gmrb_20240423_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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