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学理意义。“两个结合”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实际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分析中国具体实际的一个重要方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必须”上,而是确实存在这种结合的可能性,即不仅必须结合,而且能够结合。观念系统具有可解析性、可重构性,观念要素之间具有可分离性、可相容性。一种文化形态所包含的观念要素,有些是不能脱离原系统而存在的,有些则可以经过改造而容纳到别的观念系统中。更何况中国传统文化不具有排他性的宗教文化特点,而是一种崇尚理性和智慧、重在调整人际关系的文化形态。由于人伦关系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关系,因而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规则具有普遍性的一面,而且中国传统文化离它所维护的封建制度的距离越远,它的意识形态性质就越弱,所蕴含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观念也就越凸显。由此把传统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对它进行科学研究,达到客观理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可以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其原有的观念系统中解析出来,并在新的基础上加以重构。马克思指出:“中国社会主义之于欧洲社会主义,也许就像中国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一样。”这也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能够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结合的内在规定性。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例子,从文化典籍中寻找“微言大义”;不是范畴或术语的简单转换,把“矛盾”转换为“阴阳”,把“规律”转换为“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重要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不仅具有“中国内涵”,而且具有“民族形式”。
对中国传统文化继承什么、扬弃什么,对优秀传统文化如何进行转换和发展,这并不取决于传统文化本身,而是取决于当代中国的实践。文化不是凝固的雕塑,而是流动的活水,可水往哪个方向流,却是与现实的实践需要和社会制度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应当以当代中国的实践为思维坐标,用马克思主义这一指导思想来分析中国传统文化,进而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本文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主编、教授杨耕在6月2日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的发言摘编;
节选自《人民日报》2023年6月4日第05版;
原文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23-06/04/nw.D110000renmrb_20230604_1-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