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家庭教育能为孩子的一生打上幸福的底色。教育强国目标的提出和加快推进,在“如何培养人”的问题上,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受到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切实有效开展家庭教育也成为代表委员的重要议题。有的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家庭教育培训制度,有的提出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公共平台,还有的认为应该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联动机制,等等。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教育法对家庭教育有明确的规定。宪法明确“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一直以来,家庭教育的开展基本属于家庭内部行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和局限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转型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变,家庭教育对个体的影响也发生了转变,出现了一系列的突出问题。这影响着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制约着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直到2021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我国的家庭教育才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界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并明确了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下的家庭主体责任。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学校社会家庭育人机制。随后,《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印发,明确学校要把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家长是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显然,在国家顶层设计和推动实施的层面,家庭教育如何开展已经有了明确的方向、路径和遵循,以及相应的举措。然而,就当前的实践来看,家庭教育似乎还停留于家庭教育指导层面,即围绕青少年儿童的成长发展,为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资源支持。作为家庭教育行为的重要主体,家长的能力提升固然重要。但相对于国民素质和国家人力资本水平全面提升的时代要求,家庭教育的切实有效开展还迫切需要形成四个方面的共识。
一是家庭教育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交互式影响,教育行为不能是父母对子女耳提面命或自作主张的单一向度,要充分尊重儿童青少年的权利。二是学校和家长要在家校共育中保持协同的张力,围绕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共同开展教育,坚持领域意识,避免错位介入,并充分发挥教师的影响力。三是要重视对父母开展教育,要对即将或已经为人父母的家长强化家庭教育的基本常识。同时,还要关注老年人的教育,助力解决家庭“隔代抚养”的问题。四是国家层面的支持除了制度条件资源的保障,还要着力为家庭教育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更大的保证,鼓励和引导家长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技能,实现良好的情绪管理和自我教育。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 ( 2024年03月13日 第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