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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报】为教育家办学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办好一所学校需要许多前提条件,但其中有两项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校长的选任与培养。人们常说有一个好校长就有一所好学校,足见校长选任与培养有多么重要。现在我们提倡教育家办学,实际上就是要让那些既懂教育又懂管理的优秀人才来办学,以保障能够把学校办得更好。第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赋予。重点强调需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赋予学校以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从而让更多教育家型校长出现,并为其办学保驾护航。

 

       众所周知,良好制度环境包括外部和内部制度环境,二者对教育家办学行为皆会产生重要影响。外部制度主要是由各级学校的管理部门设计与供给,而内部制度主要是由学校组织自我设计形成。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框架中,外部制度设计与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在我国包括中央、省、市、县四个层级。不同层级政府所设计与供给的制度影响范围是不同的,由此在教育家办学过程中便会形成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外部制度环境。不同层面的制度环境,功能定位不同,为保障教育家能够把学校办好,我们在外部制度供给过程中应避免宏观制度微观化和微观制度宏观化问题。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后,我国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得到了逐步扩大,教育家办学所需的外部制度环境也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仍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其一,办学者的人事管理权配置不合理。人事管理权主要涉及学校教职工的招聘、晋升、调离、辞退、福利等诸多方面。在我国,办学者(如公立学校)是没有选聘、调离教职工权力的,这样会导致中小学教师管理中既可能会产生绝对性缺编,也可能会产生结构性缺编与结构性超编等问题。进非所需、人不能尽其才、才不能尽其用等情况在中小学教师管理中时常发生。其二,办学者的财务管理权较为有限。当前,我国中小学校长所拥有的财务预算权与审批权非常有限,因此常常会导致校长在办学过程中想做的事情难以得到经费支持,而有经费支持的事情校长又没有直接支配经费的权力,导致经费使用困难重重,不利于校长办学效率与效能的提升。其三,办学者的干部选拔与任用权配置不当。在我国,中小学校级干部不论是正职还是副职都由上级政府相关部门选拔与任用,所以在副校级干部选拔与任用上,校长是没有决策权的。更有甚者,我国有些区县校长连中层干部选任权也没有,这样就很容易在领导班子组成上产生一定问题。其四,学校评价制度不健全。学校办学评价主体是多元的,但对办学评价起主导作用的主体则是政府。在学校评价制度设计与实施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评价职能的缺位。需要由政府组织开展与实施的评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情况评价、爱国主义教育与依法办学情况评价等还比较笼统而抽象,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政府评价职能的错位。有时政府组织代替了专业组织开展评价,这样不利于我们对学生学习活动、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诊断与改进。

 

       想让教育家更好办学,我们一要重视教育教学规律。教育规律是在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关系建构中形成的,而教学规律则是建立在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基础上的。有利于教育家型校长办学的制度环境不能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包括政府在制度安排与设计过程中,应避免让教育家办学陷入进退维谷之中的窘境。二要遵循教育事业发展的生态性要求。教育事业发展生态不仅包括自然生态,而且包括人文生态。教育事业生态不仅体现在区域发展层面,而且体现在群体与个体发展需求层面。政府在对外部制度设计与供给过程中,需要遵循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双重要求。三要有效激发教育家办学潜能。制度除了具有约束功能以外,也能产生相应的激励作用。能够产生激励作用的制度,往往是充分尊重教育家办学理念、践行教育家正确的办学主张,赋予教育家办学以更多的自主权。

 

       教育家办学一直是时代的呼唤,所以我们一定要为教育家办学提供良好制度环境:其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家办学自主权,即适当地扩大教育家办学过程中相应的教师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以及学校中层干部选任权。其二,合理定位政府评价职能。政府评价职能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与越位,要让政府拥有适恰的职能,为教育家办学产生积极影响。今后,在学校评价制度设计与供给中,我们要预防和克服在评价过程中带有功利主义与政绩主义取向的唯分数论、唯升学率论等问题发生,让办学者解放手脚,解放思想,成就更多造福社会和人类的“人民教育家”。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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