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平台» 媒体师大» 【人民政协报】聘任合同不是教师轮岗的“绊脚石”

【人民政协报】聘任合同不是教师轮岗的“绊脚石”

  校长们的担心,源于对教师聘任主体的混淆。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学校是教师聘任合同中的主体,但其实,教师作为特殊公职人员,聘任主体是政府,学校是受政府委托进行聘用管理。这也是教师编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师工资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原因。

 

  在这里,“聘任制”并不影响教师“系统人”的身份,教师在县(区)内流动并不违反聘任合同。

 

  在我国,教师交流轮岗既有政策要求,更有法律依据。

 

  从政策依据来讲,教师是特殊的公职人员。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教师的特殊公职人员地位,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意见》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实行“县管校聘”,要求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所以说,“聘任制”不影响教师成为“系统人”。事实上,我国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的工资待遇本身就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从法律层面来看,组织校长教师交流是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要求,是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教师作为教育的第一资源,一直以来都是重要的公共资源。义务教育资源不均衡不仅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实行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目前,少数学校存在消极轮岗、点缀性轮岗,甚至抵触轮岗的现象,就已经开展的实践来看,不仅要明确教师流动的合理合法性,更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障制度,从管理、待遇、评价等角度设计常态化的教师流动制度。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