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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王秀梅教授就解读香港国安法接受人民日报采访

7月10日,王秀梅教授就从刑事法角度解读香港国安法接受人民日报采访。王秀梅教授认为,香港国安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目的明确,惩治对象具体,既体现了刑法意义上的一般预防功能,也彰显了其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既体现了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也展现了人权保障的内涵。香港国安法中规定的四类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罪行,两者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其中香港国安法规定得较为详细和明确,并且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特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因素:其一,香港长期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设防”状态;其二,这种特殊性也明确了针对性,回应了广大香港市民的关切,靶向性地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人民日报全文如下: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多位刑事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仅是一部制裁法,也是一部保障法。香港国安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香港市民更充分地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为推动香港重回正轨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教授认为,香港国安法既有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法定刑等实体法内容,又有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等刑事程序法规定,是一部融合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综合性法律;既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详实内容,又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规定,是一部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有机结合的法律;既明确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又尊重香港本地的司法制度、执法程序,是一部中央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共同彰显的法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秀梅教授认为,香港国安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目的明确,惩治对象具体,既体现了刑法意义上的一般预防功能,也彰显了其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既体现了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也展现了人权保障的内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认为,在内容上看,这部法律既实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又充分兼顾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与香港基本法保持了高度协调一致;从形式上看,对核心问题规定十分细致,便于实务中具体贯彻实施。


王秀梅分析说,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罪行,两者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其中香港国安法规定得较为详细和明确,并且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王秀梅认为,香港国安法之所以采取这种特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因素:其一,香港长期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设防”状态;其二,这种特殊性也明确了针对性,回应了广大香港市民的关切,靶向性地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汪海燕分析认为,香港国安法列明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方式,并且紧密结合香港的具体情况,这样更有利于发挥香港国安法的规范指引功能,为法官的裁判提供明确的规范,操作性更强,并为社会公众的守法行为划出清晰的界限。


针对一些对香港国安法以及内地法律的误读甚至是污名化言论,时延安说,这说明有些人对内地刑事法制存在误解。他分析说,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对三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内地执法、司法机构与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司法机关都要遵守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同时前者在办案中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后者在办案中会根据香港本地的刑事诉讼规定。尽管在法律传统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人权保障等基本原则上都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也会受到尊重和保护。


汪海燕分析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香港本地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则在具体规定上有一定差异,但是就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差异。香港国安法的刑事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例如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等原则。经过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充分贯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程序法重视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其在人权保障上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不管是内地还是香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都有坚实的制度支撑。


注:本文转载自《 人民日报 》(2020年07月10日第04版),原文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20-07/10/nw.D110000renmrb_20200710_6-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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